營改增主要內容簡解
發布時間:
2017-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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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指出,今年全面實施"營改增",從5月1日起,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建筑業將隨著此項稅制改革的到來更加規范化,下面將增值稅最基本的知識總結如下,把營改增理念更好的傳達給集團每一個人,真正做到每個人都能讀懂。
增值稅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稅種,起源于法國,被各個國家的科學家研究并運用,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
增值稅,顧名思義就是針對商品銷售過程中,增值部分所征收的一種稅。
下面以圖示的方式說一下增值稅原理及特點。
例如:B從A以30元購入商品,再以100元銷售給C。圖示如下(稅率17%):
30 100
A —— B—— C
進項稅30×17% 銷項稅100×17%
(B付給A) (B從C收到)
交稅金額為(100-30)×17%=70×17%
很容易看出,70即為B在商品銷售過程中的增值額。
再仔細觀察上圖不難看出,B只是稅款的一個流轉者并不是稅負的承擔者,B從C收到了30的進項稅與70的增值額所要承擔的相應稅款,即30+70=100×17%,B把稅款全部轉嫁到了C,C將商品再次售出,又會轉嫁到下一個消費者。所以說增值稅的特點是在商品流轉的過程中最后一環才是整個稅負的承擔著。
一個聰明人把這個式子利用分解公因式的方式寫成了100×17%-30×17%,一個簡單的分解就成了我們經常說的銷項稅-進項稅,賣方向買方替稅務局收取銷項稅,最后達到買賣雙方主動納稅,稅款層層轉嫁的目的,便于稅收管理。
B從C所收到款項包括:100+100×17%兩部分,可見增值稅是一種價外稅,不包括在商品價格中。
還可以看出增值稅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增值稅對銷售環節中沒有征過稅的那部分征收增值稅,允許扣除上一環節購進貨物的已征稅款,不重復征稅。它消除了傳統的營業稅在每一環節按銷售額全額道道征稅所導致的重復征稅問題。
從以上解釋可以看出,相對于我們傳統的營業稅而言,增值稅更具靈活性,但處理相對復雜,可以說如果運用好,是可以為我們減輕稅負的,營業稅時期我們講究稅率,而增值稅后我們要關注稅負,稅負=應交增值稅額÷收入,而整個抵扣環節中,進項稅是決定稅負的最根本原因,進項稅不能充分抵扣導致應交稅費金額加大,就會占用大量現金去繳稅,所謂水漲船高,相關的一系列附加稅也相應提高。降低稅負的根本方法就是要求我們要有完善的管理機制,做到進項稅額的最大范圍的抵扣。
我們國家是以票控稅,所以必須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而且必須在發票票面開具日期開始180天內進行驗證才可抵扣。我們現在收到的發票都是供貨方提供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可以用作抵扣,只可以作為成本入賬,因為我們現在還沒有營改增,還沒有核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更不可以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
營業稅時期稅款作為一項成本包含在合同價款中,而增值稅時期合同總價是不含稅的,材料成本也是不含稅價,所以從合同的簽訂就要做大范圍的調整,如果利用好營改增,勢必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贏在起跑線上。
怎樣理解以上所述?例如:營業稅時期,甲方撥付100萬工程款,我們交稅金額為100×3%,但改為增值稅后同樣100萬的收入,甲方應付給我們100+100×11%(營改增后稅率),我們并不是拿著100×11%的稅金去交到稅務局,而是需要抵扣我們所付出的進項稅金額。
營改增工作確實是建筑業的一項重大變革,不僅僅是會計核算模式到稅務管理的改變,而是涉及到集團每一個部門,每一個人。所謂牽一發而動全身,請大家參照營改增手冊,盡量全面的掌握增值稅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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