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事故發生之后,該怎么做?
發布時間:
2017-09-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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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雖可怕,但比這更可怕的是,發生工程事故不會處理,不會分析原因和吸取教訓,老犯同樣的錯誤是不可饒恕的。今天小編為您講講工程事故發生之后該怎么做? 1、收集資料 工程事故的處理好比警察破案,在保護好現場的情況下,要收集跟工程相關的所有資料,當然,這個時候千萬別軸,若關乎人命,要麻利地按預案救人。這些資料包括: 1.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檔案; 4.相關的建設法規。 2、7個關鍵點 1)事故報告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應按照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 2)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要按規定區分事故的大小,分別由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原因分析 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對事故項目進行檢測鑒定和組織專家技術論證。 4)制定事故處理的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要安全可靠、技術可行、不留隱患、經濟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滿足項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5)事故處理 包括事故的技術處理和事故的責任處罰。 6)事故處理的鑒定和驗收 是否達到預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隱患,應當通過檢查鑒定和驗收作出確認。 7) 提交事故處理報告 這里要提醒您注意的是:事故報告、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報告內容的區別。 3、基本要求 施工質量處理,要求你膽大心細,而且不要忘記下面五句話。 目標 質量事故的處理應達到安全可靠、不留隱患、滿足生產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經濟合理的目的。 原因與原則 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注意綜合治理,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處理方案 正確確定技術處理的范圍和選擇處理的時間及方法。 事后控制 切實做好事故處理的檢查驗收工作,認真落實防范措施。 事中控制 確保事故處理期間的安全。 4、原因分析 工程質量事故無外乎以下4個原因。 技術原因:結構設計計算錯誤,對水文地質情況判斷錯誤,以及采用了不適合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藝等。 管理原因: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不完善,檢驗制度不嚴密,質量控制不嚴格,質量管理措施落實不力,檢測儀器設備管理不善而失準,以及材料檢驗不嚴等原因引起質量事故。 社會、經濟原因:施工企業盲目追求利潤而不顧工程質量;在投標報價中隨意壓低標價,中標后則依靠違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甚至偷工減料等。 人為事故和自然災害原因。 5、預防措施 以"事"為鏡,有的時候通過事故來檢視自己,也真的是成長的一種方式,事故處理都完了,痛定思痛之后,積極預防才是關鍵。總結9條措施預防質量事故如下: 1.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 2.對施工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培訓; 3.加強施工過程的管理; 4.加強施工安全與環境管理; 5.認真做好工程地質勘察; 6.科學地加固處理好地基; 7.做好應對不利施工條件和各種災害的預案; 8.進行必要的設計審查復核; 9.嚴格把好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質量關。 6、事故發生后責任人可能承擔的后果 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案第二條對原條文作了以下修改: (1)將犯罪主體從原來的企業、事業單位擴大到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實體。 (2)將"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對象范圍從"安全生產設施"擴大到"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設施"是指用于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各種設施、設備,如防護網、緊急逃生通道等。"安全生產條件"主要是指保障勞動者安全生產、作業必不可少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措施,如用于防毒、防爆、防火、通風等用品和措施等。"不符合國家規定"包括的情形較廣泛,如有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或改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未依法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擅自投入生產或使用;有的不為工人提供法定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有的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取締、關閉后,仍強行生產經營等。 (3)刪去了"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的犯罪構成要件,為追究不重視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投入和建設,以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 (4)考慮到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一般都是單位行為(個體經營戶仍是個人負責),將原條文中"直接責任人員"修改規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使應對重大傷亡事故負責的責任人員的范圍更加明確。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夠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