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變革!將影響建筑行業未來的八大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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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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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是中國建筑業改革與重要政策密集頒布的年度,為了幫助大家進一步了解行業政策,做到順勢而為,基于此,我們對部分重要政策進行了梳理。 2017年2月21日,國務院印發的《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該《意見》在建筑業發展.. 2017年是中國建筑業改革與重要政策密集頒布的年度,為了幫助大家進一步了解行業政策,做到順勢而為,基于此,我們對部分重要政策進行了梳理。 2017年2月21日,國務院印發的《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該《意見》在建筑業發展史上將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 在《意見》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政府相繼頒發了對建筑業有深遠影響的措施。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1、住建部:研究取消勞務資質和承攬業務資質限制,修訂建造師管理規定 文件《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2017年工作要點》主要內容有: 一、積極推進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勞務資質,大力扶持以作業為主的專業企業發展。 二、推進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修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實施意見,完善企業資質管理制度。修訂建筑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專業作業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建筑法》修訂工作。 三、簡化企業資質標準。修訂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標準,簡化資質考核條件,重點考核企業信譽和業績等指標。試點開展對信用良好、能夠提供全額擔保的企業,取消承攬業務范圍資質限制。 四、完善個人執業資格管理制度。修訂出臺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明確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強化執業監督,落實執業責任。 五、探索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簡化招標投標程序,盡快實現招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 六、研究制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以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推行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 七、創新行政審批管理。建造師等執業資格注冊基本實現電子化申報和審查。研究推進"互聯網+"審查方式,探索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考核指標計算機自動比對。 八、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試點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模式,積極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鼓勵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2、住建部下發通知:正式取消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有: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的相關申請。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 三、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城市園林綠化市場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四、《關于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一級資質核準有關事宜的通知》(建辦城函[2015]133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3、六部委聯合發文,招投標大變革來了 文件《"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主要內容有: 2017年,電子招標投標覆蓋各地區、各行業,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基本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 2018年,全面實現交易平臺、監督平臺以及其他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 2019年,公共服務體系和綜合監督體系全面發揮作用,實現招標投標行業向信息化、智能化轉型。 4、住建部聯合18個部委發布一份影響建筑業10年發展的重要文件 文件《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主要內容有: 一、資質改革 1、進一步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減少不必要的資質認定。 2、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對信用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企業,在其資質類別內放寬承攬業務范圍限制,同時,加快完善信用體系、工程擔保及個人執業資格等相關配套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采購 3、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明晰注冊執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有序發展個人執業事務所,推動建立個人執業保險制度。 4、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實行"一站式"網上審批,進一步提高建筑領域行政審批效率。 二、招投標改革 1、加快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縮小并嚴格界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放寬有關規模標準,防止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一刀切"。 2、在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3、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信的原則,規范招標投標行為。 4、進一步簡化招標投標程序,盡快實現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推行網上異地評標。 5、對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相應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規范工程價款結算 1、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3、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制度,及時按合同約定足額向承包單位支付預付款。 4、通過工程款支付擔保等經濟、法律等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拖欠工程款。 5、建造師管理迎來重大變革,住建部發布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文件《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征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主要內容有: 一、去除了"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臺。 二、注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見稿》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注冊建造師。注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 《征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項目都需要注冊建造師證書執業; 《征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項目負責人"擴大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都需要注冊建造師執業。 四、注冊條件要求。建造師首次注冊,《征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而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注冊的,《征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項目規模。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六、明確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七、繼續教育。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劃,參加培訓機構或企業自行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注冊建造師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負責培訓的組織應當出具證明材料,并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八、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竣工環保驗收沒了!試生產也沒了!環評資質沒了!環境監理沒了!國務院決定10月1日起施行。 6、竣工環保驗收沒了!試生產也沒了!環評資質沒了!環境監理沒了!國務院決定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主要內容有: 7月16日,國務院以國務院第682號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小編梳理對照新老《條例》發現,新《條例》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刪除"環評單位資質"條款,取消了資格證書審查制度的要求; 二、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 三、增加"不予審批情形"條款,明確環評審批要求; 四、明確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試生產期間要求"; 六、進一步加大了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 同時,其他與新環評法,環境保護法不一致的內容也進行了修改,如對于職能交叉和審批前置等進行簡化,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條例》并沒有明確環境監理地位,沒有提到建設項目需開展環境監理的要求,同時,也沒有明確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相銜接的要求。 7、工程質量保證金大變革!7月1日起,預留比例由5%降至3% 6月7日,總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從7月1日起,再推出一批新的降費措施。其中,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從2017年7月1日起, 將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清理能源領域政府非稅收入電價附加,取消其中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降低25%。 8、"以審計結果為竣工結算依據"被全國人大取消! "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復函明確:應當予以糾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日前在回復中國建筑業協會《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中提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且法工委已將研究意見印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目前,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正在對地方性法規中的相關規定自行清理、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