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聲音】委員呼吁工傷保險量質齊升
發布時間:
2018-03-22 16:07
來源:
中國新聞網
"到2017年底,住房、水利、鐵路、公路、交通運輸這些建筑項目的從業農民工基本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實現了4000萬建筑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全覆蓋。"在今年全國兩會首場"委員通道"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委員對外公布了建筑業農民工工傷維權的最新進展。
"要錢難、吃飯難、看病難",曾經是許多建筑業農民工工傷維權的真實遭遇。近年來,隨著有關工傷保險法律條例的"落地生根",工傷保險的參保情況取得長足進展。但由于建筑行業人員流動性強、工傷維權費用高、爭議處理周期長等原因,導致建筑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難落實。委員們紛紛呼吁,要進一步規范建筑農民工工傷保險,實現工傷保險量質齊升。
"先參保,再開工"成用工常態
"要開工,先參保。"這是廣東省深圳市為建筑工地劃定的"硬杠杠"。
2016年,深圳市出臺文件規定,對于流動性較大的建筑工人,建筑單位應在開工前按項目為其參加工傷保險,不參保就拿不到施工許可證;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按項目優先辦理工傷保險;明確違法分包轉包的責任主體,"包工頭"所招用勞動者的工傷權益也有保障。一系列舉措為建筑業職工裝上了"強保險"。
開工前第一件事是要給工人參加工傷保險,這樣的"硬性規定"不僅在深圳,還發生在全國大大小小的建筑工地上。
2014年,人社部、住建部、安全監管總局和全國總工會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障權益提出13項意見。而保障建筑工人享受工傷待遇,前提是保證每一個建筑工人特別是建筑農民工都在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內。
但是,如何實現"全覆蓋"?
"'按項目參保'可以說是《意見》的最大亮點。"呂忠梅委員介紹,建筑行業量大面廣,多種用工尤其是臨時用工更符合建筑企業生存和發展需要,實踐中大量存在的轉包、分包、勞務派遣,使得建筑行業人員呈現出流動性強、用工形式靈活、周期短等特點,如果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有關法律條例的要求按企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顯然不現實。
為此,《意見》第一條明確:"針對建筑行業的特點,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為了保證按項目參保落到實處,《意見》還指出:"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推動工傷維權不可能一蹴而就
當然,推動建筑工人工傷維權不可能一蹴而就。
呂忠梅委員曾在調研中發現,在工傷事故處理中,律師代理費過高,有的風險代理費高達30%,工傷職工難以承受。
"司法部門有援助體系,一般律所也都有法律援助義務。工會要與法律援助機構形成對接機制,把為工傷職工維權的體系整合好,讓農民工有平等享受法律服務的機會。"呂忠梅委員說,"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擴面征繳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終是要將農民工工傷權益保障落到實處。因此,還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做好每個環節的工作,特別是解決好政策落實的'最后一公里',這是重中之重。"
全國總工會宣教部部長王曉峰委員表示,工傷保險爭議的處理拖延問題使農民工權益難以保障。工傷認定的法定程序耗時較長,如果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工傷待遇,農民工將經歷工傷鑒定、仲裁裁決、司法訴訟等一系列復雜的程序。同時對受雇于非法用工單位的農民工的工傷認定,現行法律還存在空白。
此外,王曉峰委員指出,有關部門對企業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的監管不到位,比如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建筑單位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有關部門執法監督力度不夠,致使建筑行業中有相當多的農民工被非法包工隊所雇傭,對非法用工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險的行為懲處不夠。
優化預防、康復、補償模式
建筑業農民工在工作時遭遇工傷,其權益如何保障?
"首先要做到及時救治。工傷保險應與工傷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 湖北省工商聯副主席、武漢智能電梯公司董事長陳純星委員認為,我國工傷保險偏重待遇的處理(即工傷補償),對預防和康復沒做出特別的要求。但對于農民工群體來說,工傷預防、工傷賠償、職業康復這3個步驟都很重要。因此,應盡快建立有效預防和傷后康復機制。同時,他建議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和運用透明化。
"加大管理力度,研究工傷保險新模式。"王曉峰委員說,針對農民工遭遇工傷后,無力進行職業康復、不能繼續生活等問題,應積極研究工傷保險的新模式。
此外,委員們還呼吁,要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及爭議的發生。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工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應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通過聯合執法,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將其落到實處,認真履行社會保障及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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